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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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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王文源
2006
年
6
月,《义务教育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预示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将全面得到基本保障,办学质量将普遍提高,办学行为将被严格规范。这既为民办中小学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抬高了竞争的平台。
新《义务教育法》与民办中小学发展
记者: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而言,新《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什么样的关系?
王文源:我认为,必须准确把握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关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走向,才可能作出比较合理的路径选择。新《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
这说明,对于民办中小学来说,新《义务教育法》并未调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有规定。实际上,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主要是针对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和管理,以及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的。所以,民办学校首先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来规范自己,仍然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走向标准化、均衡化的方向不可逆转。在这样的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育应该往哪里走?
王文源: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推进实施,义务教育阶段
“
上学难、上学贵
”
的问题将会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意味着大多数适龄儿童少年必然选择这种免费的公共教育服务;同时,由于政府提供的资源保障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又意味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能够提供的选择性教育服务的空间越来越小。未来
5
至
10
年,一方面,由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的逐步减少和公办义务教育的政府保障,民办义务教育的相对规模不会有大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社会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需求增长和公办学校逐步退出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领域,民办中小学将成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与选择性教育服务的提供者。
记者:在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民办中小学如何参与实施义务教育?
王文源:第一,提供优质或特色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是民办中小学参与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方向。
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位。政府保障公办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绝对主体地位,公办学校提供达到基本标准的、相对均衡的、非选择性的、免费的公共教育服务。民办学校同样可以参与国家义务教育,但主要是向社会提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以上的、多样化的、选择性的、收费的公共教育服务。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在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个性化的特殊教育需求。如果学生选择民办教育,意味着自己主动放弃国家提供的免费教育(政府以教育券、专项资助或奖励等多种方式对民办学校实施补贴除外)。所以,民办学校要争取社会的选择,一种是提供优质的教育,一种是提供特色或特殊的教育。
第二,争取政府委托向社会提供基本标准的公共教育服务,是民办中小学参与实施义务教育的可选择路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委托民办中小学承担部分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委托任务部分的教师工资、学校建设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等应当由政府承担;对于因政府委托而到民办学校入学的学生的收费与管理,必须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个空间不大。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办中小学可以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需求状况和地方政策,积极参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可能有政府委托与资助奖励等多种方式。从政府角度看,应当根据当地公办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结合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需求状况,坚持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