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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为民办教育协会功能的实现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04 22:25:51

民办教育协会的各种功能能否有效发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源于自身的。

 

从世界范围看,教育中介组织可以自发形成,也可以由政策倡导与培养支持形成。从我国看,现阶段民办教育协会要有所作为,需要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转变管理观念,加大对协会的培育和管理力度。

 

转变教育管理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理念,对民办教育协会作用的认识,是促进民办教育协会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从我国当前形势看,政府职能正处于转型时期,对学校的管理提倡管理者与经营者双重身份的分离,向学校充分下放办学自主权。这一点对于民办学校更是大势所趋,因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与管理者甚至办学者本身就是相互分离的。如果按照以前管理公办学校的模式来管理民办学校,就会妨碍民办学校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另一方面,由政府统一管理,每所学校用同样的方式经营、用同样的标准评价,不利于多元化办学局面的形成,不利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教育文化局面的催生,最终导致了千校一面、千生一面的格局。要形成千帆竞发、姿态万千的教育局面,迫切需要政府充分下放办学自主权。然而,政府在给予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又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因为如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出现真空,会致使民办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而造成重大的失误。解决这个矛盾的最佳办法是加强对他们的间接管理,即通过缓冲地带——民办教育协会来管理。

 

腾出一定的发展空间。民办教育领域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到底有多少可由协会管理,不仅取决于协会的管理能力,更取决于政府多大范围内退出。政府在专业性领域直接管理职能的弱化,相应地就会支持民办教育协会业务的扩大。实践也证明,政府弱化了对民办教育直接管理的省市,民办教育协会就运行良好,不管这种“弱”是主观使然还是客观造成。所以,要想协会有效发挥功能,需要政府从民办教育管理事务中主动退出。

 

授予一定的权力。没有一定的权力,民办教育协会难以实现对民办教育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可通过授权和委托政府可将准入、年检评估财务审计等专业性强的职责赋予协会,使协会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实际上,一些省份已开始采取类似行动了,如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已将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委托给湖北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

 

维护其独立地位。自治性、民间性是民办教育协会的生命之源,如果政府对协会干预过多,破坏其独立性和自主性,甚至出现实质上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协会就难以真正发育长大。所谓独立地位,就是协会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办公地点,独立的领导班子,独立的财务,独立的工作责任。

 

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不能是政府拨款,但为支持其发展,政府除它在承担一定的教育行政职能时给予一定的佣金外,另外应该给予一定的拨款或税收支持,以保证其顺利实现各种职能。在协会发展成熟形成足够的权威后,政府可以逐步放手,由其自负盈亏,独立运作。

 

进行一定的管理。给民办教育协会自主权并支持其发展,并不意味着任其放任自流,政府还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这种管理也是促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由于民办教育协会享有对民办教育事务的管理权力,因而存在权力滥用、甚至腐化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民办教育协会代表的是民办学校这个特殊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特殊群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有冲突的,协会的过度自治,可能导致小团体的利益膨胀,从而忽视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同时,民办教育协会内部,也有可能出现少数领导控制组织行为,致使广大的成员没有发言权。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漫延,都不利于协会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政府权力的有限介入,从外部给予监督,这对于民办教育协会功能的发挥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对民办教育协会的管理分为登记管理和业务管理。民办教育协会成立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核准审批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开展业务时,登记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及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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